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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恒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报债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日期:2024-05-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36

 

2024年520日,本院根据江苏雄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4)苏0111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恒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4)苏011136号决定书,指定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担任恒鼎公司的管理人,张兰祥担任管理人负责人。恒鼎公司债权人应于2024年6月24日前(含当日)向恒鼎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2号;联系人:尹苗;联系电话:1377656678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于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恒鼎公司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

本院定2024年6月27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 132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