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破3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浦石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申请,于2024年5月21日裁定受理南京坤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5月21日指定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南京坤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4年6月22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4层ADEF单元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梓/张月律师,联系电话:17300671510(王)/18502500258(张))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坤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南京坤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召开南京坤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