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破29号
2024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24)苏0111破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汪志军对被申请人南京熠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南京熠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6月28日前通过邮寄或现场申报方式向管理人(联系人:吴庭松;联系电话:15252493918;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8号中海广场A座8楼)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熠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7月10日下午14:30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