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307号
聂世江:
本院对原告姚仁波诉被告聂世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聂世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姚仁波订金5000元;二、驳回原告姚仁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聂世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