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胡友明诉被告谷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5-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422

谷长兵

本院受理原告胡友明与被告谷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40000元,并自2023年7月30日起按照4倍LPR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相关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五月二十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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