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422号
谷长兵:
本院受理原告胡友明与被告谷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40000元,并自2023年7月30日起按照4倍LPR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相关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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