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142号
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刘维仁、刘明红:
本院受理原告位红娟诉被告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刘维仁、刘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1偿还欠款本金200000元以及利息8000元(暂定至2023年)。(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3、被告2、被告3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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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