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274号
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曹纪诉被告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决解除2023年1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麟嘉汽车服务经营部协议书》;2、依法判决被吿向原告返还保证金、租金等共计108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0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8日起,按照日1%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