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破30号
2024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24)苏0111破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赵婕青对被申请人南京威尔舒健身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南京威尔舒健身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6月16日前,向南京威尔舒健身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7号边城大厦13楼;邮政编码:210019;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姜律师1585066053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威尔舒健身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京威尔舒健身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6月25日下午16:00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特别说明:如遇紧急事项,管理人将提前7日另行通知各债权人具体的会议时间和地点)。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