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陈新荣诉被告江苏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贝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珑芯钰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5-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772号

江苏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珑芯钰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新荣诉被告江苏炎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贝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珑芯钰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