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破32号
2024年5月11日,本院根据江苏银之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子鼎公司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子鼎公司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6月14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65层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王薇,联系电话:18651617203),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管理人分配方案提交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管理人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二、子鼎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子鼎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当配合子鼎公司进行清算,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与管理人进行交接,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院定于2024年6月21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召开江苏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3楼)。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