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联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5-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325号

淮安市联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联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27500元及逾期利息(以27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25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四年五十一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