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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姚文剑诉被告江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5-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410

江金平

本院受理原告姚文剑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江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姚文剑借款本金1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江金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