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新一派汽车美容中心诉被告李世兵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5-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403

李世兵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新一派汽车美容中心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世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新一派汽车美容中心车辆维保费用35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8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世兵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