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洪金柱诉被告刘保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5-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612号

刘保朝

本院受理原告洪金柱诉被告刘保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柴油款325623. 5元及利息(以325623.5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