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胡玉山诉被告王涛及诸金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5-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95之一

王涛

本院受理原告胡玉山及诸金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涛赔偿原告胡玉山各项损失合计79660元;2.判令被告诸金林赔偿原告胡玉山各项损失合计67202.5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法官:潘玉君

联系电话:025-8376878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