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95号之一
王涛:
本院受理原告胡玉山诉你及诸金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涛赔偿原告胡玉山各项损失合计79660元;2.判令被告诸金林赔偿原告胡玉山各项损失合计67202.5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承办法官:潘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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