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毛积英诉被告张亚洲、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5-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437

张亚洲

本院受理原告毛积英与被告张亚洲、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二对于原告各项费用总计123091.11元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一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总额超出被告二承保范围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此次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