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423号
华有信(上海)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阿土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华有信(上海)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阿土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60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606元,由原告南京阿土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