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197号
北京中瑞鑫达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中瑞鑫达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宏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瑞鑫达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中瑞鑫达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7907元及逾期利息4000元(自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14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最终利息要求计付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0时0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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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