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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维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报债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日期:2024-05-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破16号

本院根据王晓鑫的申请于2024年4月28日裁定受理南京维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南京维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6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大厦23楼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李俊律师,联系电话:13851698007),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维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9时30分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三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南京维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南京维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