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破10号
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2024)苏0111破10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南京军明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南京军明运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通讯地址:南京市秦淮区菱角市66号国家领军创业园36号楼,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姣律师, 联系电话13255290987、徐诺律师 ,联系电话:18652999154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军明运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南京军明运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所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薄、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的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6月25日10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三楼)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