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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高博金属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报债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日期:2024-05-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破13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4月28日裁定受理南京高博金属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担任南京高博金属门业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南京高博金属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向南京高博金属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栋6、7层;联系人:王慧文律师;联系电话:132708197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高博金属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南京高博金属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7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三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