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213号
南京广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伽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广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南京广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款项257614.85元及逾期利息(以257614.8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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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