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万一武诉被告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4-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99号

刘鹏

本院受理原告万一武与被告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万一武货款7000元及逾期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万一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鹏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九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