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81号
蒋渝:
本院对原告江苏八冶置业有限公司起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蒋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八冶置业有限公司15万元;二、被告蒋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八冶置业有限公司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蒋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768622/862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