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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仲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淘战云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朱挺、朱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4-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6556

南京淘战云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朱挺、朱静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仲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6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淘战云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736,00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1,158.96元。二、被告南京淘战云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73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的标准自2023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迟延履行金。三、原告仲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就合同编号为:2023040043-0001的《融资租赁总协议(回租)》项下租赁物与被告南京淘战云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南京淘战云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超过上述付款义务的部分归被告南京淘战云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南京淘战云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被告浙江淘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朱挺、朱静对被告南京淘战云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淘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朱挺、朱静对被告南京淘战云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清偿部分向被告南京淘战云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仲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16元,保全费4977元,合计17693元,由被告南京淘战云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朱挺、朱静共同负担。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七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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