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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赵振伟诉被告杨文、南京澄境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4-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30

南京澄境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杨文

本院受理原告赵振伟与被告杨文、南京澄境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澄境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赵振伟支付尾款4667元;二、驳回原告赵振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澄境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

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