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秀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350

朱秀金

本院受理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秀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487.04元(1.9元/月·平方米×131.2平方米×18月),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摊欠费金额1064.28元,共计5551.32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应交数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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