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637号
吴德、南京发启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家兵与被告吴德、第三人南京发启建材有限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吴德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8714号(以下简称"8714号")判决书和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3)苏0111民初2897号(以下简称"2897号")判决书中确认的"南京发启建材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全部债务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即本金89673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