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24)苏0111民初590号
李伟、陈福霞、张峥、李建武:
本院对原告闫国芝与被告李伟、陈福霞、张峥、李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李伟、陈福霞、张峥、李建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闫国芝偿还借款本金475500元及利息(利息以475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李伟、陈福霞、张峥、李建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闫国芝支付律师费2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用1500元,合计21500元;3、如被告李伟、陈福霞、张峥、李建武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闫国芝有权就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团结路8号06幢506室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原告闫国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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