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265号
吴苗苗、李春宝、顾金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苗苗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1.2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吴苗苗承担本案律师费25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吴苗苗名下位于六合区金牛湖街道荣山路179号1幢2单元103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付本案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4.判令被告李春宝对被告吴苗苗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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