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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上海粹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573

葛凯: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粹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葛凯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9572.23元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借款利息2146.89元、罚息5352.70元,共计7499.59元,以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任性贷用户服务合同》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如有)等费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十七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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