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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海诉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4-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459

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与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自2021年4月12日至2024年2月1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0元(月工资12500*3*2)、经济补偿金37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62100元;4、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缴纳自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5、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支付11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37500元(月工资12500*11);6、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依法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7、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4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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