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461号
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卢国栋与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自2019年8月10日至2024年2月1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0元(月工资9000*5*2)、经济补偿金4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49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缴纳自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5、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支付11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99000元(月工资9000*11);6、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依法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7、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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