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63号
徐宇亮: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徐宇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宇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0938.58元并支付分期手续费6856.19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23年1月9日的利息为26436.18元,2023年1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华夏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息标准、计息期间计付,利息、分期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103元,被告徐宇亮负担1917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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