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37号
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刘维仁: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刘维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贷款本金362647.36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利息35626.59元,罚息28818.35元,复利4534.84(暂计至2023-09-26,此后罚息按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此后复利按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共431627.1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