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340号
南京洪华占贸易有限公司、崔洪战:
本院受理原告史庚勇与被告南京洪华占贸易有限公司、崔洪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崔洪战支付史庚勇工资款38251元;2、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款:5万元;3、诉讼费由崔洪战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