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240号
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杨晓平:
本院受理原告固安喜威一刀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杨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9500元及违约金1900元,合计114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