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920号
徐造勇:
本院受理原告陈军诉被告徐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材料款137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的诉讼案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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