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32号
杨孝宝、卜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溧水区王兵中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杨孝宝、卜丽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二被告《离婚协议书》对于“钱塘望景花园盛景苑9幢701室、江宁区双龙大道1101号1栋515室归女方所有”条款,恢复为归二被告共同所有;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