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81号
蒋渝: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八冶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5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22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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