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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东阳诉被告孙勇、南京市华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3-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1141号

孙勇、南京市华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东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劳务费8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3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自诉讼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一年期银行同业间拆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三月十三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