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909号
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毛大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64400元以及利息(其中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14.6%,自借款之日计算,以本金644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的贷款利率支付);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36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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