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许桂霞诉被告徐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3-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803号

徐洪军:

本院受理原告许桂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34000元及利息222821.46元(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8日起至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为110533.33元;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为99800元;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按4倍LPR计算,暂计为12488.13元),以上合计556821.4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三月五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