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839号
邵凯:
本院对原告陈方翠诉被告邵凯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1民初58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加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袁红借款本金1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一、被告邵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陈方翠各项损失3377.87元;二、驳回原告陈方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赵加明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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