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毛积洲诉被告陈家平、张丛玲、佴庆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3-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805号

陈家平、张丛玲、佴庆宝

本院受理原告毛积洲与被告陈家平、张丛玲、佴庆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归还借款本金33.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三对33.5万元中的5万元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三在28.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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