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江建华、张海平、南京乾兴门窗玻璃有限公司、姜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2-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11民初5954

江建华、张海平、南京乾兴门窗玻璃有限公司、姜宝龙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江建华、张海平、南京乾兴门窗玻璃有限公司、姜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30111民初5954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利息为27093.36元,并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珠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张海平、南京乾兴门窗玻璃有限公司、姜海龙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2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702元,由被告江建华、张海平、南京乾兴门窗玻璃有限公司、姜海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二月二十七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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