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789号
徐店国:
本院受理原告陈传松与被告徐店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42000元人民币。(以42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