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91号
南京置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子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绍博诉被告南京置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子杰、上海置天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南京置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签订的《统一委托招商经营管理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南京置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3年3月5日至2023年9月4日租金收益17253元,违约金以17253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31日计算至2023年8月8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暂计31元;3、依法判令被告魏子杰、上海置天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于被告南京置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