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常安诉被告曹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2-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62

曹锐

本院受理原告王常安与被告曹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2330.38元,误工费人民币2464元,交通费人民币64.79元,合计人民币4859.17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9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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