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62号
曹锐:
本院受理原告王常安与被告曹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2330.38元,误工费人民币2464元,交通费人民币64.79元,合计人民币4859.17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二月九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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