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97号
张荣金: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龙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诉被告张荣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于2011年6月7日签订的《承包协议书》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协议书》所涉全部土地、并清除土地上被告所有的附属物;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暂计至2023年9月30日的土地承包费35489.7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损失6985.45元(详见清单);4、判令被告以3640元/年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次日起至土地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土地占有使用费;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郑 鹏
联系电话:025-837687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